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2020/09/20 09:43浏览次数:3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建设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高水平院校建设任务高效完成,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苏海院委〔202018 号)、《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资金项目化管理实施办法》(苏海院委〔202014 号)和《职工收入分配综合改革实施办法》(苏海院委〔20195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是指为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专业建设水平而开展的教学建设与改革任务,隶属资金项目化管理办法中专业建设与教学管理类资金项目,分课程及资源建设(含教材)、实践教学条件建设、“1+X”证书试点、教育教学改革(含培养模式、教学模式、教学方法、评价制度、机制体制、合作办学等改革和试点项目)、学生技能大赛(含创新创业大赛)和教师教学能力竞赛等六大类,按校、院两级立项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为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统筹安排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类项目的设置和预算;

(二)负责组织校级项目的立项、绩效考核和验收;

(三)负责指导、监督各教学单位项目管理工作;

(四)负责院级项目的校级认定。

第四条 各教学单位是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的责任单位,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院级项目的立项、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绩效考核和验收;

(二)负责校级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立项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与报销审核。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管理

第五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立项应遵循“整体设计、分步推进、绩效优先、重在实效”原则,紧密对接高水平院校建设和项目化教育教学改革任务,紧扣课程系统化设计建设内容、创新改革举措。

第六条 校级项目的立项

(一)教务处于每年 10 月份前分类发布立项申报通知,组织专家对教学单位申报的项目按可行性、对接高水平院校建设契合度、绩效比以及往年经费预算执行比等指标进行综合遴选和排序,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通过后纳入校级项目库管理。

(二)教学单位每年同时立项建设的校级项目数原则上每类不超过 4项,其中含设备购置的每个校级项目预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400 万(航海学院、机电学院每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 600 万),不含设备购置的每个校级项目预算资金原则上不超过 100 万。

(三)财务处根据学校年度财务状况为纳入校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按序设立项目账户。

第七条 院级项目立项

(一)院级项目立项评审由各教学单位自行按年度组织,但须参照校级项目评审标准、流程组织专家评审,经二级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审批,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后执行。

(二)每年同时立项建设的院级项目数原则上专业学院每类不超过 6项,专门学院和教学部每类不超过 4 项。

(三)财务处按年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将 Z2 中“基本经费”划拨给各教学单位专用账户,由各教学单位统筹院级项目的资金使用。

第八条 项目管理职责

(一)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是项目的责任领导,负责项目的定期检查、督促指导、统筹协调以及资金使用管理等。

(二)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资金的常规使用。

第九条 校级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为2-4年,项目通过评审立项后须每年制定工作任务单,任务单至少包含可测量的预期成果、关键指标和资金预算等内容,教务处、财务处联合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十条 院级项目原则上建设周期为1年,每年12月份前由各教学单位组织考核验收。通过验收的院级项目可向教务处申请校级认定,通过认定的项目纳入校级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交通部、教育厅、行指委等校外组织的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评审或专项资金申报,原则上从校级项目库中择优或组合推荐申报,争取到的额外资金转入原项目账号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绩效考核与验收

第十二条 校级项目采用“年度绩效考核 + 结果性验收”管理模式。每年 11 月份财务处、教务处联合对校级项目按年度任务单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申请,教务处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三条 校级项目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比例低于 50%或资金预算执行率低于50%的校级项目,原则上该项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建设期内有两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校级项目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验收后的绩效奖励按原标准的 50%执行。建设周期内有三次及以上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延迟 1 年后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绩效奖励按原标准的 30%执行。

第十五条 两级项目的年度绩效考核情况是各教学单位年度综合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具体按学校相关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处、教务处每年年底将根据各教学单位两级项目的任务完成度、资金执行率、管理情况以及审计处对院级项目年度审计情况进行综合排名,按排名分别取 1.22)、1.07)、0.82)三档考核系数 K2(括号中为个数)分配下一年度各单位 Z2 中“基本经费”。

第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须参考本细则制定本单位《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院级项目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党政联席会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经费的划拨根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苏海院委〔202018 号)文件精神,财务处每年设立的“教学建设和运行专项”经费(Z2)由“基本经费”和“专项经费”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经费”是院级项目建设费用,每年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由财务处划拨至各教学单位专用账户,跨年自动清零;

(二)“专项经费”是校级项目建设费用,教务处统筹,分年度下达预算,项目管理,按序使用。

第十九条 竞赛类项目经费的使用

(一)校级、省级学生技能大赛、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参赛费用由各教学单位以院级项目形式在“基本经费”中统筹支出,学校不再另外补贴;学生、教师参加各类竞赛、大赛获奖后的绩效奖励按照《职工收入分配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教学单位承办国家级、省级赛事或由学校指派参加各类竞赛的相关费用由教务处统筹,参照校级项目管理,从“专项经费”中支出。第二十条 经费的支出范围

(一)课程及资源建设、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等三类项目经费仅能用于项目建设过程中所直接发生的专家劳务费(不超过 50%)、调研等差旅费(不超过 40%)、会务费(不超过 20%)、资料费和文印费(不超过 20%)、出版版面费(不超过 20%)、校外人员劳务费(不超过50%)以及技术服务费、资源制作费等科目支出,不得用于校内人员劳务费支出。

(二)“实践教学条件建设”类项目除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科目支付外,还可用于设备购置以及不超过8万元的场地装修改造、文化建设等科目支出,其中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80%

(三)“1+X 证书试点”类项目除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科目支付外,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 30%

(四)“学生技能大赛”类项目除可按本条第(1)款规定科目支付外,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10%

(五)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建设和运行总基本经费中,用于设备购置的经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40%

第二十一条 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经费使用一次性在5000 元以下的,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根据分工审批;5000元(含5000 元)以上、4 万元以下的,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4 万元(含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各教学单位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核后,报分管财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受财务处、教务处委托,学校审计部门负责校级项目的结项审计和二级教学单位教学建设和运行基本经费的年度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日常教学运行与管理所需常规资金使用不纳入项目化管理,由财务处按教务处年度预算和学校财务状况统筹设立专项账户。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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