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
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经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第10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1年4月20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课程建设与管理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课程体系改革与教学内容更新,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优质教学资源共享,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应用与管理的意见》(教高〔2015〕3号)、《高等学校课程思政建设指导纲要》(教高〔20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课程按性质分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选修课分别指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必须修读、选择修读的课程。学校课程按照培养要求分为通识教育、专业教育、个性拓展三大模块,每个模块由若干课程组成。通识教育模块以学生的人格塑造与德性养成为主要目标,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专业教育模块主要培养学生职业岗位技能和专业素养;个性拓展模块主要培养学生职业发展和岗位迁移能力,满足学生个性发展需求。
第三条 课程应按照“价值引领、能力达成、知识传授”三位一体的总体要求,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课程教学全过程,促进各类课程与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同向同行,推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面向普通全日制学生开设的所有课程的建设与管理。留学生教育课程、继续教育课程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条 学校课程实行“团队建设、认证入籍、两级管理”模式。
教务处是学校课程库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课程入籍标准制定、入籍评审组织、课程库管理和服务、校级课程评优等工作。
二级教学单位是课程建设与管理的主体,负责本单位各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与调整、课程改革与组织实施、课程团队与资源建设、课程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课程认证、课程自主诊断与改进等工作。
第六条 课程建设实行“团队负责制”。各教学单位可根据专业、课程建设实际,自主组建课程团队、指定课程负责人,鼓励跨学院、跨专业组建专兼结合的结构化课程团队。课程团队负责课程教学标准、教学资源、教材、配套理实一体化教学条件等建设与改革。
第七条 课程管理采取“谁先入籍,谁归口管理”原则,即最先通过入籍评审的课程团队负责人所在教学单位为该门课程的归口单位,也称开课单位,负责统筹该门课程及其教学资源建设和管理。原则上同一门课程只能由一个教学单位归口管理。
第八条 课程开课由课程团队负责。课程负责人应按教务处下达的教学任务书按时全额落实教学任务。原则上课程教学任务由课程团队成员承接,非课程团队成员不得承接课程教学任务。
第九条 课程归口单位负责课程团队的管理,并结合课程诊改,制定课程负责人及课程团队年度目标考核和激励制度,建立课程负责人及团队成员竞争上岗、能进能出机制。
第三章 课程的入籍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建立课籍管理制度。课程入籍是指按“逢开必审”原则,学校所有开设课程必须通过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进入校级课程库,取得课程入籍证书并保持持续有效。
第十一条 课程入籍的基本原则:
(一)思想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以课程育人为导向,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才培养要求,在每一门课程中有机融入思想政治教育元素,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科学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认知发展规律,对接产业技术发展与企业生产实际,反映学科专业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规范。
(三)合理性原则。课程设置应遵循成果导向(OBE)理念,逆向设计,符合人才培养定位,体现人才培养特色,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有效支撑毕业要求。
(四)需求性原则。课程设置应主动适应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需要,满足多元化人才培养需求。
(五)标准性原则。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标准要求。
(六)实践性原则。课程设置应充分体现职业教育的实践性特点,专业课程均应具备项目化的课程属性。
第十二条 教务处每年视情组织开展课程入籍评审、换证审核等工作1-2次,一般安排在学期中旬组织。
第十三条 课程入籍程序:
(一)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教学单位组织专家开展课程入籍认证。其中,校外专家总数不少于5人,校外专家中企业专家不少于60%。
(二)通过入籍认证的课程经教学单位党政联席会审议后,报教务处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通过合规性审核的课程,由教务处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
(四)通过审定的课程经不少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教务处颁发课籍证书,并把课程信息录入学校课程库在校内发布,供各专业选用。
(五)审定结果如有争议,由异议人提请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组织二次评审。二次评审结果仍有争议的,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最终裁决。
采用国家统一课程标准的课程入籍按上述(三)(四)(五)简化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课程实行换证审核和动态更新机制:
(一)课程课籍证书有效期为5年,到期前3个月应再次申请换证评审。过期3个月仍未通过换证审核的课程从课程库中删除。
换证审核程序:教学单位按第十三款(一)要求组织课程入籍认证后,报教务处审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换发入籍证书。
(二)课程负责人和团队应结合课程诊改,大力推进“三教”改革,主动跟踪产业技术发展,及时将企业生产一线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融入教学内容,动态更新课程标准和教学设计,持续改进课程。对于有效期内没有任何更新或未通过课程诊改的课程,换证审核不予通过。
(三)换证审核不通过的课程视情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整改期,整改期后仍未通过换证审核的课程取消入籍证书,并从课程库中删除。
第十五条 若课程负责人、团队成员、开课单位或课程标准等课程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或课程申请撤销,应由现任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归口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议、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六条 各教学单位开设的课程要面向全校开放,课程归口单位和课程团队原则上不得拒绝承接校内教学任务。课程归口单位或课程团队在课籍证书有效期内累计3次不能100%承接教务处下发的校内教学任务的课程,学校将取消该该门课程入籍证书。
第十七条 各专业设置课程体系时,原则上须从课程库选择已入籍的课程,课程库中没有的课程才可中库外选取。当某专业第一次选用某门课程时,选课单位应至少提前一学期与课程归口单位进行充分、有效沟通,通报预计开课规模和教学要求。课程归口单位应积极组织课程团队提前做好相关教学、师资及资源的准备工作,确保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第十八条 课程是否有效入籍将作为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相关项目中校级认定或省级以上推荐的必要条件。新专业申报时,课程体系中60%课程须已完成入籍工作。
第四章 课程开发与建设
第十九条 各教学单位应主动对接国家发展战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行业产业转型升级等需要,结合本单位或专业(群)人才培养定位和教育教学目标,科学制定课程建设规划,统筹组织专业(课程)中心有序开展课程建设,积极开设新课程。
第二十条 新开设和初次申请入籍课程的基本条件:
(一)课程有明确的负责人和结构化团队。团队成员数量按照教师满工作量计算要能承担不少于80%的教学任务,其中至少有1名副教授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专业课须有不少于20%的企业兼职教师。
(二)课程制定有3-5年切实可行的课程建设规划。规划目标清晰,分工明确,举措可操作性强,预期成效具有较高的示范引领性和可测量性。
(三)课程有符合规范要求的课程标准(大纲)。课程名称规范,课时设置合理,课程教学内容、教学进程、考核评价方式、推荐教材及参考书、先修要求等要素清晰、合理。对于适用于多个专业的课程能采用“模块化”设计,通过不同模块的组合标签区别适用专业,满足不同专业的特色化人才培养需要。
(四)课程建有同步产业转型升级与技术进步的教学内容更新机制。
(五)课程归口单位按照学校课程认证规范要求,对该课程开展并通过了课程认证。
(六)课程具有能够基本保障教学顺利开展的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基本硬件设施。
(七)教学内容与已入籍课程重复率不大于30%。
第二十一条 课程建设主要包括课程标准制定、教学资源开发、项目化教学模式与方法改革、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以及配套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条件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设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课程建设采取项目制管理。教务处根据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结合学校教学工作实际,定期组织省级以上课程建设项目的推荐、校级课程建设项目认定以及校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管理和验收等工作;二级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课程建设规划,组织开展院级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建设、管理和验收等工作。具体按照《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与育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收入分配综合改革实施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除新开设课程外,原则上校级以上课程建设立项或认定必须为已入籍课程。
第二十四条 课程建设成果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属于学校。教师应承诺建设成果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鼓励教师主动建设、共享优质课程资源。
第五章 课程诊改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 课程归口单位是课程诊改的主体,负责结合专业诊改建立适应本单位课程特点的《课程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并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报教务处、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备案。《课程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中须包含定期开展课程评价的具体要求。
第二十六条 课程诊改应对照预期目标检验课程建设预期成效,查找问题、分析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改进,促进目标链、标准链的充分达成。
课程诊改至少应考查如下内容,并最终形成课程诊改报告:
(一)课程建设方案中预期建设绩效的完成率或达成度。
(二)课程目标对人才培养目标的支撑度。
(三)课程对接产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的及时更新情况。
(四)课程相关质量记录的合规性。
(五)课程资源的满足情况以及所属实验实训室、理实一体化教室等的使用率情况。
(六)课程教学改革开展情况、教学效果以及课程考核办法对促进学生个性发展的支撑度和效果。
(七)课程评价开展情况及学生满意度。
第二十七条 课程诊改由课程归口单位结合课程认证工作定期组织,每门课程在课籍有效期内至少完成并通过1次诊改。
第二十八条 在各单位自主课程诊改基础上,教务处联合发展规划与质量管理处不定期进行抽样复核。复核通过率作为二级教学单位诊改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设3年过渡期,3年内本办法的第十七款、十八款和二十三款的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我校校长办公会审定之日起施行。其他关于课程建设与管理事宜与本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21年5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