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经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工作,优化专业(群)结构,适应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提升专业(群)建设整体水平,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设置管理办法》(教职成〔2015〕10号)、《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教职成厅〔2021〕1号)及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群建设的指导意见》(苏教职〔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业是指学校根据办学定位与事业发展,结合社会职业分工需要设立的学业门类;专业群是指学校围绕现代海洋运输产业或区域支柱、新兴产业,以学校优势或特色专业为核心,由若干专业基础相通、技术领域相近、职业岗位相关、教学资源共享的相关专业按照一定逻辑关系组成的专业集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专业(群)设置与调整、建设与管理、诊断与改进(以下简称诊改)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发展规划处负责统筹规划学校专业(群)布局与资源配置,组织制定学校专业(群)建设规划。教务处是学校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建设标准编制,组织新专业论证申报与专业备案,组织各级各类专业(群)建设项目的申报立项、推荐评审与考核验收,组织开展校级及以上层面的专业诊断与改进,组织发布专业预警与退出等。
第五条 二级学院是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的主体。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是本单位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的决策机构;院长是本单位专业(群)设置与建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专业(群)建设规划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筹本单位专业资源配置与专业融合发展,负责本单位各级各类专业(群)建设项目方案编制、申报立项、具体建设与过程管理,负责本单位专业自主诊断与改进。
第六条 专业(群)共建共管委员会是二级学院专业建设的咨询机构。主要负责审议二级学院专业(群)建设规划与人才培养方案,论证二级学院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等。
第七条 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单位专业(群)建设实际,组建专业建设团队,设置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由二级学院(部)负责聘任,二级学院副院长、专业(课程)中心负责人须兼任一个专业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任期3-5年,其职责与任务、管理与考核由二级学院负责。专业负责人名单应报教务处、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专业(群)规划与设置
第八条 学校专业(群)建设规划按照“立足江苏、面向海洋、聚焦海事、同步产业、特色发展”的原则,在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框架下,由发展规划处牵头每5年制定一次。每年初,发展规划处会同教务处、科技产业处、人事处等,依据专业(群)建设规划,分解落实各二级学院(部)年度专业(群)建设目标任务,纳入学校年度目标管理。
第九条专业设置以教育部发布的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为基本依据,以服务现代海洋运输产业和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办学规模以及事业发展,实行总量控制、系统规划、动态调整。原则上学校专业总数控制在40个左右。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求,坚持服务面向与专业优势并重、职业岗位群与技术领域兼顾,找准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的映射关系,科学组群。根据“以群建院”原则,每个二级学院专业群数一般不超过2个,每个专业群由3-6个专业组成,专业群平台课学分数不少于专业教育课程模块总学分的20%。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单位专业群发展实际提出增设新专业申请,新设置专业应满足如下条件:
(一)紧密围绕社会经济与产业发展实际需求,符合学校办学特色与定位,社会人才需求度高、就业前景好。
(二)经过充分调研,有详实的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对专业群建设发展的支撑度高,并经过相关专业(群)共建共管委员会论证。
(三)有科学、规范、完整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具有专业所必需的教学团队与教学资源,至少拥有1名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负责人;课程体系中60%的专业课程已入籍;现有实践教学条件能满足60%的实践教学任务。
(五)产业契合度高,校企合作基础好,至少与行业内2家企业签订有实质合作内容的校企合作协议。
(六)新增专业原则上当年必须招生。
学校有重大战略调整需要而决定设置的新专业,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第十二条学校每年组织一次新专业申报工作,程序如下:
(一)调研。二级学院应提前组织开展专业调研,形成专业设置可行性报告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二)论证。二级学院应提前组织召开专业(群)共建共管委员会,对拟新增专业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三)初审。教务处每年10月份发布新专业申报通知,并对二级学院提交的专业可行性报告、论证报告和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合规性审查。
(四)审议。初审通过后,由教务处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
(五)审定。经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后,由教务处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六)报批。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教务处报教育厅审批、教育部备案。
第十三条 新专业申报所需提交材料
(一)新增专业调研报告
(二)新增专业论证报告(附论证会材料等)
(三)新增专业申请表(含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入籍、教师队伍、实训条件等符合性证明)
(四)新增专业3年建设规划
(五)其他材料(如省教育厅特别要求的材料等)
所有申请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可信,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专业(群)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专业(群)实行“自主建设、分级管理”机制。
(一)专业(群)建设标准由教务处负责制定,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执行,一般情况下5年修订一次。
(二)各二级学院对照标准自定目标、自主建设,教务处结合校级专业诊改工作开展专业评估和等级认定。
(三)评估结果为“通过”和“不通过”两档,认定级别为“A类”“B类”和“C类”三级。
(四)专业评估和等级认定结果将作为省级以上项目申报、二级学院年度基本教学建设经费划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专业(群)建设内容包括管理体制与校企合作机制建设、人才培养模式创新、课程体系与教学资源建设、教材建设与教法改革、教学创新团队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平台建设、服务与发展能力提升、国际化建设、质量保证机制建设等内容。
第十六条 专业(群)建设采用项目负责制,具体依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二级管理实施办法》《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职工收入分配改革实施方案》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五章 专业(群)诊断与改进
第十七条 在质量管理与智慧校园建设处制定的“学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和“诊断与改进实施方案”的总框架下,专业(群)诊断与改进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十八条 校级层面专业诊改工作由教务处牵头,联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以专业评估和等级认定形式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组织1次,各专业自主申请评估,5年内须覆盖所有专业(近3年内开设的新专业除外)。
校级专业诊改工作应以人才培养状态数据平台为主要支撑,对比分析学校专业(群)发展规划、专业(群)建设标准以及专业自定发展目标,提出评估意见、认定专业等级。
第十九条院级专业(群)诊改由二级学院按组织实施,包括专业诊改和专业群诊改。
专业诊改由所属专业中心具体实施,一般结合年度工作考核一并开展。专业诊改应以专业实际运行数据为基础,通过对比专业年初自定义的专业年度建设目标和检测指标的完成情况,诊断当年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问题、寻找差距、持续改进。
专业群诊改由二级学院组织实施,每2年至少组织1次,通过对比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群内各专业的自我诊改报告,梳理本专业(群)建设发展规划年度目标的达成情况,查找薄弱环节,查摆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获得等级认定的专业,在有效期内将给予如下支持保障:
(一)“A类”专业,其二级学院基本教学建设经费每年奖补20万元/专业,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限额每年增加2项(类型自定)。
(二)“B类”专业,其二级学院基本教学建设经费每年奖补15万元/专业,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限额每年增加1项(类型自定)。
(三)“C类”专业,其二级学院基本教学建设经费每年奖补10万元/专业,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限额每年增加1项(类型自定)。
其中,每二级学院的基本教学建设经费每年奖补总额不超过80万元,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申报数增加总额每年不超过6项。
第六章 专业预警与退出
第二十一条学校专业实行预警与退出机制。对连续2年满足下列中条款中有1项,或同年同时满足下列之3项及以上条款的专业予以预警。5年内被2次以上预警的专业予以退出。
(一)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85%。
(二)新生报到率低于85%。
(三)毕业生年底就业率低于85%。
(四)在校生、毕业生或企业满意度调查低于85%。
(五)须参加的职业资格考试、技能等级考试或外语等级考试,学生毕业前通过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六)最近一期校级专业评估结果为不通过。
第二十二条预警与退出程序:
(一)数据采集。每年12月份,学生工作处负责收集、统计各专业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一)至(四)项指标数据,教务处负责收集(五)(六)项数据,并在校园网上校内公示。
(二)初审。教务处联合学生工作处每年1月份对各专业进行初审,确定拟预警或退出专业名单。
(三)审定。拟预警专业名单由教务处联合学生工作处直接公布,拟退出专业名单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告。教务处联合学生工作处在校园网上发布年度预警或退出专业名单。
第二十三条 对预警或退出专业的处理
(一)对于被预警专业,视情调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
(二)对于被退出专业,下一年度停止招生;
(三)连续三年停止招生的专业,由教务处提请校长办公会审定后将不再向教育部备案,予以撤销。
(四)被停止招生的专业若要恢复招生应按新专业申报流程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 新设置专业给予3年保护期,3年内不纳入专业预警和诊改范围,但第4年须参加首轮专业评估,评估不通过的专业给予1年整改期,仍不通过的专业退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纳入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制度,编号为:JB-014。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中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业务流程图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