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
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经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2年10月31日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学生中心”的教育理念,满足学生多元化发展需求,积极稳妥推进1+X证书制度试点工作,依据教育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教育学分认定与转换工作的意见》(教改〔2016〕3号)和《关于做好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20〕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是指我校在籍学生,在校内或校外认可的教育机构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或省级及以上荣誉,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后以学分的形式计入学生学习档案,符合规定的可转换为对应学历教育的课程学分和成绩。
第三条学习成果按获取途径可分为学历教育成果、非学历教育成果和其它成果三类。学生可将学习成果存入个人终身学习档案,并在具备相关标准时经国家或省学分银行认证以标准化学分进行学习成果积累。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且未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全日制学生,非全日制和社会招生学生原则上参照执行。
第二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分的确定
第五条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数以培养计划规定的学时数和课程的性质而定。原则上A类课(理论课)和B类课(理论+实践课)统一按16学时计1学分;C类课(实践课)每28学时(或1周)折算1学分;学分计算时按“2舍8进其余为5”保留小数点后1位。
第六条学生经过学习,课程考核成绩达到60分(及格)及以上者,即取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学生修读学分累计应达到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学分要求,否则不能毕业。各专业修读学分毕业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确定。
第七条学分绩点是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是学生评奖、评优、转专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学分绩点以学生课程成绩为依据,课程成绩(百分制、等级制)与“绩点数”的对应关系为:
百分制 | 100~90 | 89~80 | 79~70 | 69~60 | 59分以下 |
绩点数 | 4.0+ | 3.0+ | 2.0+ | 1.0+ | 0 |
五级记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绩点数 | 4.5 | 3.5 | 2.5 | 1.5 | 0 |
备注 | 1.任意选修课和采用两级制的课程不纳入学期平均绩点计算; 2.补考和重修后及格的课程绩点数取1。 |
1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门课程的学分数×绩点数
一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等于该学期学生所修各门课程学分绩点总和除以该学期学生所修各门课程学分数总和。即
学期平均学分绩点=
第八条学有余力的学生可提前修读本专业上一年级同一学期开设的课程,称为预修。从第二学期开始,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并且无补考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允许预修1~2门课程;预修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部)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审核时需考虑课程的先修后续关系,经开课部门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学生学习成果认定的范围包括:
(一)学历教育成果。包括国民教育系列修读的课程,通过高等教育在线开放课程学习获得的单科课程合格证书。
(二)非学历教育成果。包括教育部、人社部和国家级行业协会颁发的技能等级证书、资格证书、岗位证书或对应的考试科目合格证书,参加设区市及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类成果,国内、国际通用的水平测试类考试的成绩证明,与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对应的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科目合格证书。
(三)其它成果。包括省级及以上公开刊物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社正式出版的论著(系第一作者),学生在校期间获得的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颁发的个人荣誉性表彰,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的素质拓展活动或社会实践,学生专业相关的校外企业经历或资历,以及学校认定的其他学习成果。
第十条学习成果认定的有效期为成果取得日(以证书或证明标示的日期为准)后3年内,具体到月。
第十一条原则上认定与转换的全部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50%,其中,专业课认定与转换的学分不得超过专业课学分的50%。
第十二条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证书、竞赛奖励、荣誉等成果不得重复转换,应以最高级别成果认定的学分和成绩进行转换,且仅可认定、转换1次。若学习成果取得周期跨两个学期,则只能认定、转换一个学期课程学分。
第十三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课程“免修”“免考”或“免听”,学习成果经审核通过后按如下规则给予相应学分和成绩。
(一)“免修”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中显示为“免修”。计算课程绩点时,成绩按80分折算。
(二)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免考”课程成绩原则上按如下规则录入教务系统中:获技术技能高级证书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证书者成绩认定为90分,获技术技能中级证书或省级一等奖以上证书者成绩认定为80分,获技术技能初级证书或省级三等奖、校级一等奖及以上证书者成绩认定为70分。不分级别的成果统一按80分认定成绩。
(三)“免听”课程成绩在教务系统按学生实际考试成绩录入。
(四)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后合格者,成绩统一认定为60分,并在备注中标明补考或重修字样。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考取高等级证书,对于获得比专业毕业条件要求证书更高级别证书的学生,无论申请“免修”“免考”或“免听”,对应课程成绩可直接在教务系统中录入为95分(高2级及以上)、90分(高1级)。
第四章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的内容
第十五条学历教育课程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已参加国民教育系列专科及以上学历层次学习的学生,其所学课程与现有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一致或相近、教学内容85%以上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或免听,经批准后,获得该课程所对应的学分和规定的分值。
(二)已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中职(含技工教育)及同等学历的学生,进入我校相关专业学习,其所学C类(实践类)课程与现有实践类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教学目标一致或相近、教学内容85%以上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或免听,经批准后,可认定与转换为相关专业对应的实践类课程学分和规定的成绩分值,但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通过专科(含专科)以上学历层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课程,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自学考试大纲和高职院校教学内容85%以上相同的,可申请免修、免考或免听,经批准后,获得该课程所对应的学分和规定的分值。
第十六条非学历教育证书类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非学历教育证书类包括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他职业资格证书和行业专项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X证书)是本专业主要技能掌握水平的重要体现,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专业覆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标准和内容融入人才培养方案,学生已获得的相关证书可认定与转换为专业对应课程学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指按照国家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机构,对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从业资格进行评价和认定的国家证书;其他职业资格证书是指行业企业认定的专项能力证书;行业专项证书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项能力证书以及其他行业企业执业资质证书等。
(二)各二级学院(部)可根据专业覆盖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其他非学历教育证书的考核要求,结合证书的级别和所对应课程内容的相关度,认定与转换为相关专业对应课程的学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需明确“课证融通”具体内容,包括证书名称、等级、颁发单位以及对应课程。原则上每个证书可以对应不超过3门专业课程,且非学历证书认定课程的总学分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学分的25%。
第十七条校外在线课程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校外在线课程学习成果是指学生在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参加校外在线课程学习并通过考核后获得的学习成果。
(二)学生可申请校外在线课程学习成果对应校内培养方案课程的免修、免考或免听,经批准后,可认定与转换为相关专业对应课程的部分或全部学分和成绩分值;学生也可申请校外在线课程学习成果认定与转化为校内通识任意选修课学分和成绩。校外在线课程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学分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相关专业毕业总学分的25%。
(三)二级学院(部)须认真审核校外在线课程的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和考核要求等内容,与校内培养方案中课程相同或相近(教学内容85%以上相同)的,可批准认定与转换对应课程的学分和成绩。
第十八条通用能力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通用能力类学习成果是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或其指定机构颁发的计算机等级证书、外语等级证书或其他通用操作技能类证书。
(二)学生获得比专业毕业条件要求级别相同或更高的相关证书后可以申请相应课程的免修、免考或免听,经批准后,可认定与转换为相关专业对应课程学分和成绩。
(三)外语类、体育类证书可申请认定对应课程的两个学期学分和成绩。
第十九条学生竞赛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学生竞赛类学习成果是指学生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下简称技能大赛)和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的成果,分世界级、国家级和省级三个级别,每级别分一类和二类两类。
(二)技能大赛中,国家“一类”或省“一类”是指由国家或省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学生技能类大赛,国家“二类”或省“二类”是指国家或省级其它政府部门举办的学生技能类大赛。世界技能大赛是指由世界技能组织举办的全球性职业技能大赛,含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举办的世赛集训,以下简称“世赛”。
(三)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家一类”是指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省级一类”是指江苏省职业院校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江苏省选拔赛。
(四)学生竞赛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仅限“课赛融通”课程和选手比赛所在学期其它课程。其中“课赛融通”课程是指将赛项的技能要求、竞赛规则、技术文件、评分标准等融入课程教学标准和日常教学,并把竞赛情况作为课程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的课程,融赛于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中须明确标明“课赛融通”课程以及融合赛项的名称、内容和考核形式。原则上技能大赛每赛项可对应1-2门“课赛融通”课程,最多不超过4门。创新创业大赛不设“课赛融通”课程。
(五)学生参加各级大赛集训和比赛期间原则上不停课,确需停课的须向教务处申请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学生停课不得超过学期课程总学时的1/2。确因比赛冲突不能参加考试的,由学生按相关规定提前办理“缓考”手续。
(六)参加竞赛类获得省级二类及以上学习成果的学生,可以申请对应“课赛融通”课程的“免修”或“免考”。申请“免修”按本规定第十三条(一)执行;申请“免考”的学生,其对应课程按如下标准认定学分和录入成绩。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认定“课赛融通”课程成绩分数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未获奖 | ||
1 | 世赛 | 100-95分 | |||
2 | 国家一类 | 98 | 95 | 90 | 85 |
3 | 省级一类 | 95 | 90 | 85 | 80 |
备注 | 1.进入集训但未参赛视同相应级别未获奖认定成绩。 2.参加省级一类及以上竞赛集训,经集训老师考核合格后,即可转换为对应“课赛融通”课程的学分。 3. 学生也可参加“课赛融通”课程的期末考试后,根据获奖情况申请加分,二者选其一。 |
(七)参加竞赛类获得省级二类及以上学习成果的学生,可申请比赛所在学期其它课程的成绩加分。加分标准如下:
序号 | 竞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成绩加分标准 |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未获奖 | ||
1 | 世赛 | 直接按成绩认定为100-90分 | |||
2 | 国家一类 | 40 | 35 | 30 | 25 |
3 | 省级一类 | 30 | 25 | 20 | 15 |
4 | 国家二类 | 30 | 20 | 15 | 10 |
5 | 省级二类 | 20 | 15 | 10 | 5 |
备注 | 1.进入集训但未参赛视同相应级别未获奖予以加分; 2.以上加分为课程期末考试成绩加分,其平时成绩由任课老师根据平时表现按100-85分计算;3.加分后每门课考试成绩不超过95分; 4.仅适应于赛项比赛当学期课程。 |
(八)学生参加体育类竞赛参照此执行。
第二十条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学习成果是学生在校期间参与的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公益劳动、第二课堂活动等获得的成果。
(二)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学习成果的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课程模块的形式予以体现,具体学分认定与转换标准由教务处负责在编制《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时确定。
(三)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由由团委负责结合PU平台进行管理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生业绩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学生业绩和资历类成果是指学生个人取得的学术、职业或其他方面的奖励、荣誉性成果。
(二)学生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荣誉可认定与转换为本专业通识任意选修课2学分,或素质拓展与社会实践类课程模块2学分,最多不超过4学分。
(三)学生在省级以上期刊发表1篇专业相关学术论文、专利授权、软件著作权证书等(皆须第一作者),可认定与转换为本专业限选课1门、通识任意选修课2学分或毕业设计(论文)课程学分(三选其一),最多不超过4学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经历和资历类学习成果的学分认定与转换。
(一)学生经历和资历类学习成果是指学生职业(工作)经历、服役经历、志愿服务、创新创业、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等体现职业经验经历、资历、资格和能力的学习成果等。
(二)学生取得经历和资历类学习成果可申请认定与转换对应实习、实训、实验类课程或体育课程、军事训练课程学分。
(三)二级学院须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教学目标、教学课时、教学内容,提前制定学生经历和资历类学习成果认定转换标准,报教务处提请教学工作委员会核定后执行。
第五章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程序
第二十三条学习成果学分认定采用学生申请、认定课程课籍所属二级教学单位审核与认定、教务处复核与审批的流程。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学单位应设立学生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所属入籍课程的学分认定审核。工作小组由本单位负责人、专业(课程)中心负责人、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人(如有)、团总支(如有)、专业教师及成绩或证书归口部门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五条原则上,学习成果的认定与转换工作每年集中认定两次,分别为每年6月和12月。学生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认定课程所属二级学院(部)学术办公室提交《学习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申请表》(见附件)(可线上办理的流程,学生需在相应系统平台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学术办公室负责将学生申请汇总上报本单位学生学习成果学分认定工作小组审核。
学生学习成果通过工作小组审核与认定的,须在校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上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部)审核、认定意见负责学生学习成果转换认定的复核、审批及学习成果转换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与转换工作应本着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所获学分和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所属课程情况,以专业或课程群为单位制定《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实施细则》,通过本单位党政联席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在网上公布并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纳入学校基本制度“教学组织与实施管理办法”(JB-026)的具体制度,编号为:JT-026-004。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学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以前相关规定中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业务流程图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年11月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