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2022/11/23 11:22浏览次数:10

关于印发《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

实习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经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2022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20221031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我校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全日制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下称“实习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

认识实习指学生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结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教学安排实际,我校岗位实习可分为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两类,分别指具备一定实践岗位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跟岗或相对独立顶岗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组织开展学生实习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提升学生技能水平,锤炼学生意志品质,服务学生全面发展;应当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科学组织,依法依规实施,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

第四条 实习是学校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程,学生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实习,通过考核的,方可获得相应学分。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根据教学实施计划安排进行,顶岗实习原则上安排在最后一学年进行,实习时间一般为6个月,具体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岗位实习应基本覆盖专业所对应岗位(群)的典型工作任务,不得仅安排学生从事简单重复劳动。鼓励支持二级学院与实习单位结合学徒制培养、中高职贯通培养等,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二章  实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习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模式。

第六条 学校分管教学副校长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务处是学生实习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学校实习管理制度,制定学校年度实习工作方案、审核各专业实习计划,对全校实习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管,审批、上报跨省、跨国(境)实习活动,组织督导、评估二级学院实习管理工作成效等。

教务处设实习管理工作专线,受理实习学生咨询、投诉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学生工作处、合作发展处协同参与学生实习管理工作。

学工工作处负责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实习期间的学生管理工作,协助二级学院处理实习期间的各种突发事件,指导二级学院做好岗位(顶岗)实习与学生就业创业的衔接工作。

合作发展处负责实习单位和合作协议的审核工作,指导二级学院遴选实习单位并签订合作协议,加强对合作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二级学院是学生实习的主体责任单位。二级学院成立由书记或院长牵头,党总支副书记、分管副院长、学术办公室主任、专业(课程)中心主任、骨干教师、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及辅导员等共同组成的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小组,负责岗位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具体包括审核专业实习计划、遴选与管理实习单位、组织学生实习安全教育、学生岗位实习过程管理、组织购买学生实习保险、管理实习指导教师、处理学生实习突发事件、组织实习材料归档与信息报送等工作。

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应设年度工作专员、专线,负责全程指导、管理本单位学生当年度的岗位实习工作,第一时间接待并处理学生实习工作中的各种问题。专员信息和专线号码应及时对本学院实习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学校采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学生岗位实习进行全过程管理,教务处、二级学院、实习指导教师、学生以及实习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在信息平台完成实习相关工作事项、做好过程记录。

第三章 实习组织

第十一条 二级学院应当选择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作为实习单位:

(一)合法经营,无违法失信记录;

(二)管理规范,近3年无违反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记录;

(三)实习条件完备,符合专业培养要求,符合产业发展实际;

(四)与学校有稳定合作关系的企(事)业单位优先。

对于建在校内(含三个校区)的生产性实训基地、厂中校、校中厂、虚拟仿真实训基地等,依照法律规定成立或登记取得法人、非法人组织资格的,可作为学生实习单位,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二级学院在确定新增实习单位前,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应当组织人员对实习单位进行考实地察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考察内容应当包括:单位资质、诚信状况、管理水平、实习岗位性质和内容、工作时间、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健康保障、安全防护等。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将实习单位名单报合作发展处审核、教务处备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确定后对外公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在实习开始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实施计划,分专业(培养模式)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岗位要求、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实习标准、必要的实习准备和考核要求、实施实习的保障措施等。各专业实习计划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原则上不得跨专业大类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安排岗位实习,应当取得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对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明确不同意二级学院实习安排的,可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

任何单位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岗位实习,严禁以营利为目的违规组织实习。

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内或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七条 学生自行选择符合条件的岗位实习单位,应由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申请,经二级学院岗位实习管理工作小组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同意后实施。实习单位应当安排专门人员指导学生实习,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的情况。

第十八条实习单位应当合理确定岗位实习学生占在岗人数的比例,岗位实习学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实习的学生人数一般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学校(授权二级学院代表)、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以教育部发布的实习协议示范文本为基础签订实习协议,并依法严格履行协议中有关条款。

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二十条 实习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安排;

(四)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五)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六)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

(七)实习考核方式;

(八)各方违约责任;

九)三方认为应当明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接收学生岗位实习的实习单位,应当参考本单位相同岗位的报酬标准和岗位实习学生的工作量、工作强度、工作时间等因素,给予适当的实习报酬。在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工资标准的80%或最低档工资标准,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学生,原则上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不得以物品或代金券等代替货币支付或经过第三方转发。

第四章 实习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二)安排未满16周岁的学生进行岗位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电子游戏厅、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七)安排学生从事III级强度及以上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的实习

第二十三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事先报教务处审批、教育厅备案的实习安排外,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

第二十四条 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学生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二十五条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当分别选派经验丰富、综合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岗位实习。

第二十六条二级学院应对校内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实习前培训,使实习指导教师熟悉实习阶段的计划、任务和要求,在学生实习全过程中要与实习单位互相配合,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安全生产、道德法纪、心理健康等方面的教育。

第二十七条 二级学院要和实习单位建立学生实习信息通报制度。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校外指导教师应当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查工作,原则上应当每日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遇有重要、突发情况二级学院应当立即项教务处或合作发展处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第二十八条 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当跟踪了解学生日常实习情况,严格按照专业实习计划指导学生实习,及时处理学生实习申请、实习日(周、月)报批阅、打卡提醒等事项,按照实习指导要求完成相关指导过程记录,根据专业实习计划的完成情况对学生进行实习考核评价,并及时做好学生实习材料归档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在学生实习前做好实习培训、动员工作,将学校实习相关政策、实习计划、实习要求及实习期间学习、安全等方面注意事项宣贯到位,并保留相关记录备查。

第三十条实习学生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实习,遵守学校的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周、月)、按时打卡,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南京以外地区),原则上应安排学生到能够统一提供住宿的实习单位,并与实习单位共同制定住宿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法定监护人(或家长)签字同意,并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组织学生跨省或赴国(境)外实习的,须报教务处审批、主管校领导批准,由教务处征求省教育厅同意后才能实施。

学生自主申请跨省或赴国(境)外实习的,二级学院须经党政联席会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负责将跨省、赴国(境)外实习的学生信息上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对于国(境)外实习单位,二级学院应当在实习前通过国家驻外有关机构了解实习环境、实习单位和实习内容等情况,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实习期间应当选派指导教师全程做好实习期间的管理和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应当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实习三方协议;

(二)实习计划;

(三)学生实习报告;

(四)学生实习考核结果;

(五)学生实习日志;

(六)学生实习检查记录;

(七)学生实习总结;

(八)学生自主实习申请;

(九)学生实习安全承诺书;

(十)有关佐证材料(如照片、音视频等)。

第三十五条 教务处、合作发展处和学生工作处应定期抽查二级学院学生实习管理执行情况,对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因疏忽造成较大责任事故或舆情者,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实习考核

第三十六条 二级学院要会同实习单位,制定可执行的过程性考核与结果性考核相结合的实习考核制度,根据实习目标、学生实习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共同实施考核。具体考核标准及成绩构成应当在实习计划中予以明确。

不得简单套用实习单位考勤制度,不对学生简单套用员工标准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认识实习和岗位实习均是学生的必修课程,实习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应当参加重修。涉及学分认定和转换的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成果认定、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执行。

实习成绩一般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评定,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三十八条学生因故或因病不能参加岗位实习,必须持有关证明向所在二级学院及实习单位请假。病事假超过岗位实习天数的1/3以上或无故缺勤天数超过岗位实习天数的1/4以上者,实习不能通过考核。

第三十九条二级学院应当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实习考勤考核要求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对学生违规行为依照校规校纪和有关实习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受到处理的学生,指导教师和辅导员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章 实习安全保障与应急处置

第四十条 学校实习工作要确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二级学院在实习过程中应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实习单位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人格权保护等有关规定。若发现实习单位违反国家相关安全生产规定安排学生实习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第四十一条二级学院在学生实习前应做好实习安全教育,包括防疫安全、生产安全、生活安全及防骗防诈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工作,督促学生在进入工作岗位前应参加实习单位组织的安全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二级学院在实习安全教育结束后应组织学生签署《实习安全承诺书》。

第四十二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实习单位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完成实习方案规定的实习任务,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四十三条学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应当覆盖实习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学生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导致的学生人身伤亡,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费用按照规定从二级学院学生实习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向学生另行收取或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

二级学院可与实习单位协商由实习单位支付学生实习责任保险投保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人身伤害,属于保险赔付范围的,由承保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赔付标准进行赔付;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的部分,由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依法或依实习协议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实习期间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安全、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或重大风险时,二级学院应启动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学生应按属地管理要求分不同风险等级、实习阶段落实分类管控。

第四十六条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安全事故,二级学院应启动实习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应立即向二级学院实习管理工作小组汇报,同时通知学生家长。二级学院应将实习安全事故情况上报教务处,同时与实习单位第一时间采取救治措施,并会同学工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和心理抚慰。教务处应将实习安全事故情况上报分管校领导,同时上报学校安全工作委员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习管理实施细则,通过党政联席会议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非全日制教育学生、现代职教体系贯通培养项目的学生实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纳入学校基本制度“实训体系建设与管理办法”(JB-024)的具体制度,编号为:JT-024-001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规定中和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业务流程图


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221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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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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