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必修课、限选课)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40学分及以上的(体育课除外);
(2)连续两年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为不合格者;
(3)经学校批准留级跟班试读1年后累计取得的学分数(必修课、限选课)仍少于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数30学分(体育课除外)及以上的;
(4)休学、保留学籍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因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因个人原因希望终止学业的,可以向二级学院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同意,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