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学校人才培养过程中贯穿始终、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学生获取并掌握知识、提升创新和应用能力的重要途径。为全面加强实践教学工作,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建立健全实践教学体系,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实践教学是指以培养学生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创新实践能力为目标的一切实践活动,主要教学形式有:参观、调查、练习、实验、实训、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体系是由实践教学相关要素互相联系、互相制约而构成的一个整体,一般由实践教学目标、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教学资源、实践教学管理和实践教学评价五大要素组成。
第三条 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强化顶层设计。对接产业发展,结合学校实际,以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按照“五层递进、六位一体”总体架构规划设计校院两级实践教学体系,增强实践教学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强化协同发展。优化构建“海陆并举、一体两翼、集群发展”的专业布局,按照“以群建院、一群一平台”思路,系统构建“群内充分共享”“群间协同发展”的实践教学体系,增强专业群技术平台的互相支撑作用。
(三)强化项目驱动。适应新时代实践教学需求,以项目为抓手,优化资源配置,持续改善实践教学基础条件,基于实验实训室系统开发实践教学项目,深化项目化教育教学改革,提升实践教学层次与水平,增强项目驱动主引擎作用。
(四)强化虚实结合。不断提升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实训教学中的应用水平,按以实带虚、以虚助实、虚实结合原则搭建虚拟仿真实训系统,着力解决实训教学过程中高投入、高损耗、高风险及难实施、难观摩、难再现的“三高三难”痛点和难点。
(五)强化校企合作。建立价值引领、互利共赢的校企合作机制,推进产教融合,推动企业全面参与教育教学各个环节,构建学校和企业之间地域、空间、资源优势互补,专业与产业、岗位紧密对接的实践教学体系。
(六)强化质量监控。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规章制度,应用先进信息技术手段规范实践教学管理,加强全过程质量监控,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第五条 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对全校实训体系的总体规划、布局、建设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审议,为学校决策提出建议。
第六条 教务处是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统筹制定学校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规划;
(二)组织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立项评审、建设管理与校级认定;
(三)起草学校实践教学与管理的相关具体制度;
(四)统筹校级公共实训平台的建设与管理;
(五)对学校实践教学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处理存在的问题;
(六)会同安全保卫处监督管理全校实践教学场所的设备与教学安全;
(七)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二级教学单位是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管理的主体单位,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单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规划及实施方案,及时更新完善本单位实践教学体系手册;
(二)科学规划本单位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按照计划完成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的申报、建设和验收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所属的实训基地、实训中心、实验实训室和本单位牵头构建的校级公共实践教学平台的建设、标准制定、课程体系和项目开发、教学组织、实践教学研究以及运行管理;
(四)落实实践教学场所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五)制定本单位实践教学相关细化制度或规则;
(六)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是本单位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责任领导,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各专业(课程)中心、课程(群)团队以及实训基地(中心)的实践教学场所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实施课程、课程团队、实验实训室一体化建设与管理制度。即各二级教学单位在专业(课程)中心下设若干课程(群)团队,按“岗课赛证” 融通原则和“四新”技术不断优化课程教学内容,一体化建设理实一体的实践教学场地和设施设备,以实验实训室为单位配套开发对接工作过程的教学项目,系统推进项目化教学改革。
第十条 各专业(课程)中心和课程(群)团队应结合专业与课程的自我诊改工作,按年度编制所属实验实训室的建设与维护保养计划,并为每实验实训室设立1-2名管理责任人,确保实践教学的正常开展和安全管理。对于危险性高、综合性强的校内实训场所,或学生集中实习较多的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增设若干名专职实训基地(中心)管理人员,负责统筹所属实验实训室的运行管理和教学保障,具体人员编制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定责定岗定编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国资处、财务处、安全保卫处、后勤处、合作发展处等职能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中资产管理、资金使用、安全管理、工程维修、校企合作等统筹、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三章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内容与程序
第十二条 各专业学院应遵循实践教学规律,按“公共应用能力、职业基础能力、专业核心能力、创新应用能力和岗位适任能力”五层递进原则,以专业群技术平台的核心、相关学科为支撑,强化顶层设计和群间共享,系统构建产、学、研、创、赛、证“六位一体”的专业群实践教学体系。
第十三条 实践教学体系建设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一)完善实践教学标准。参照国家教学标准、专业认证标准和行业标准等,结合学校实践教学条件实际,以实践教学目的、内容、形式、要求和考核为重点,加快建立和完善专业实践能力标准、实践课程(环节)标准和实践项目标准,以实验实训室为单位开发校本化的教学项目指导书,以实践教学标准的实现促使每个专业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目标的达成。
(二)推进实践课程体系改革。依据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要求,科学设置与规范各门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建立基于工作过程的实践课程体系,增加实践教学比重,把实践教学环节贯穿学生培养全过程。理工类专业实践教学总学分(学时)比例不低于60%,人文社科类专业不低于50%。
(三)深化实践教学方法手段改革。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实践教学深度融合,拓展实践教学内容广度和深度,延伸实践教学的时间和空间,提升实践教学质量和水平。加快构建虚拟仿真实践教学教学体系,形成专业布局合理、教学效果优良、开放共享有效的职业教育现代化实践教学新体系。推行基于问题、项目、案例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方法,逐步提高综合性、设计性和应用创新性实验实训项目的比例。
(四)系统规划校内外实践教学平台建设。按照服务需求、突出特色、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推进校级公共实训平台(专业群技术平台)、专业(课程)中心、课程三级实践教学平台建设。加强统筹规划,高起点、高标准建设开放、共享型的实践教学平台。充分利用社会和企业资源,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协同建设共用、共享、开放的校外实践教育基地。
(五)强化实践教学队伍建设。强化双师队伍建设,每名专业教师负责或参与1-2个实验实训室建设与管理。引导青年教师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参与实验室和实习实践基地建设。做好“双师型”教师定期企业实践、培训计划,实现专业教师工程实践能力的不断提升和知识、技术的持续更新。聘请企事业单位专家作为企业导师指导学生实践,大力推行“双导师制”教学。
(六)优化实践教学评价和质量监控体系。完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办法,突出劳动教育和工匠精神引领,强化过程考核和增值评价,营造“人人皆可成才,生生尽展其才”的良好氛围。完善实践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加大实践教学督导力度,实行实践教学听课指导及抽查制度,加强教学质量监控和教学质量考评,完善评价信息反馈与改进机制,促进实践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七)创新实践教学运行管理机制。健全实践教学规章制度,完善实验室与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实践教学队伍管理与考核以及实践教学质量评价等管理制度。整合专业实践教学资源,建立实验实训室开放预约制度,推进资源共享,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率和绩效。加强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制度,狠抓安全教育宣传培训,确保实验实训室安全稳定、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
第十四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采用项目管理制。实践教学条件项目建设应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项目管理、分步实施”原则,与学校专业群整体规划布局相一致,与专业(群)的实践教学体系建设发展规划相一致,与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相一致。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条件建设项目实行校、院两级立项管理,包括立项申报、审批、项目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及校级认定等环节,具体流程依据《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建设与教学改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章 实践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六条 实践教学有校内与校外、课内与课外、集中与分组、线上与线下等多种组织形式,类型多,涉及面广,各教学单位应严格要求,认真组织落实计划制定、教学实施、过程检查和考核等全环节,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具体教学过程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教学组织与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过程中应突出实践育人的导向作用,要注重教育和引导学生学思结合、知行统一,增强学生劳动意识,培养学生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增长智慧才干,在艰苦奋斗中锤炼意志品质。
第十八条 对于整周制实践教学课程(C类课),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教学实施计划以及课程标准(实习、实训大纲),结合实习单位(实训场地)条件,至少提前1个月完成实习(实训)教学计划的制定,内容包括实习(实训)内容、实习(实训)单位、实习(受训)时间和地点、实习(实训)日程安排和实习(实训)经费预算等。至少提前2周完成课表的排定,并录入教务系统。
第十九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实践教学中的重要环节。除航海类专业上船实习学生可以用实习报告代替毕业论文(设计)外,其它专业原则上必须设置毕业论文(设计)课程。毕业论文(设计)工作包括选题、撰写、评阅、答辩等环节。各学院应在标准学制结束前一学期初做好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并于该学期结束前完成选题工作,在当届毕业生离校前三周内完成全部毕业论文(设计)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可采取教师命题、校地(企)合作命题及学生自主命题等多种方式拟定。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一人一题,鼓励以团队合作方式进行毕业论文(设计)研究。多人合作共同完成的题目,须经指导教师提出申请,二级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每位同学必须参加总体设计,明确各自应完成的任务,独立撰写,并在论文(设计)中标明本人在课题研究中所负责的内容及其在整个课题中所占的分量。
第二十一条 毕业论文(设计)教学实行指导教师负责制,每位指导教师应对整个毕业论文(设计)阶段的教学活动全面负责。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教师由具有讲师(或相当于讲师)以上职称的专业专任教师担任,原则上每名教师指导学生数不得超过20人。指导教师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十二条 所有毕业论文(设计)必须经过答辩。答辩前各二级学院应做好各项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在答辩工作开始1月前制定答辩工作计划,向学生公布,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生校外实习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公共实训平台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筹建设若干面向全校的共享型公共实训平台。公共实训平台应具有覆盖面广、通用性强、互相支撑度高等特点,一般为专业群对接产业核心技术领域而构建的共享、开放型技术平台。公共实训平台由教务处负责统筹规划,依托单位负责具体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院长(主任)兼任所属校级公共实训平台的主任,负责校级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和日常运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级公共实训平台的使用采取预报和预约相结合的管理模式。各教学单位应当在学期结束前3周,把校级公共实训的下一学期预使用计划(含班级、课程、教学进程、课时、场地等必要信息)报平台依托教学单位指定人员,由平台依托单位指定人员于下学期开学前1周统筹排定教学计划(课表)并录入教务系统后执行。临时性使用计划由相关任课教师或学生通过教务系统进行预约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提高实践教学平台的共享率,各教学单位应当在教务处网站面向全校师生公开所属所有实验实训室信息以供共享使用,信息至少包含实验实训室的名称、楼宇及门牌编号、包含设备名称、台套数或工位数、可开展项目及项目指导书、使用要求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任何人不得阻碍他人预约使用实验实训室,任何人员也不得违规使用实验实训室,所有使用者都必须确保实验实训室规范、整洁和安全。
第二十八条 二级教学单位应结合项目化教育教学改革,做好实践教学平台建设统筹规划和开放共享,积极提高实验实训室的利用率,各教学单位使用率少于200学时的实验实训室比例不得高于20%。
第六章 实践教学场所管理
第二十九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各教学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相关要求,高度重视实践教学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实验实训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实践教学场所管理和实践教学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三十条 实践教学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专业分类及实验实训室覆盖实践教学课程的范围命名,应当能够清晰地表达实验实训场所的性质和任务,实验实训室门口挂有规范铭牌,列明名称、管理责任人、所属专业(课程)中心和课程(群)团队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实践教学场所的科学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除执行学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外,各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实训室的特点和要求,补充制订具体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责任人要建立实验实训设备、工具的台账,做到账、物一致,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建立技术档案,关键设备要求建立管理或操作规程并张贴公布,规范编制并详细填写设备领用归还记录、实验实训室使用记录和维修保养记录等文档资料。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实训室管理人员要做好设备设施、工具量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保障设施设备、工量器具不受损坏、不丢失、不锈蚀,保持设施设备、工量具的随时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室使用人员上课前应提前做好相关仪器设备的教学准备。课中应服从统一管理,督促学生按照规定穿戴有关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和劳动教育,防止人身事故的发生。课后按7S标准做好设备设施、工量具的验收、整理和归位,保持场所卫生、整洁,关闭水、电、门、窗、灯、扇及电教设施,如实填写相关记录。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入实验实训室。实验实训室的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由专人操作和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操作和拆卸。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运输、使用和废物处置时,相关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相关实验实训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废物处置等安全操作规则和应急预案,经安全保卫处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各教学单位应当加强对实践教学耗材和物料的统一管理,各类材料均应设立明细账目,健全购买、领用登记手续。具体办法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八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各类企事业单位与学校共同建立的开展学生课程实践、认识实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以及教师顶岗挂职锻炼的场所。
第三十九条 合作发展处、各教学单位应当按照“统筹规划、互惠互利、合理设置、全面开放和资源共享”的原则,选择与专业(群)相关度紧密的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
各教学单位是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主体,要依据本单位专业(群)发展规划和行业企业特点,系统制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通过产学研深度合作,巩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成果并拓展新基地。
第四十条 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行审批制度。程序为:二级学院(部)部提出申请,合作发展处审核,报分管教学和分管合作发展的校领导审批。校外实习(实训)实训基地,应与共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具体按《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校企合作促进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院(部)要加强对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联系与管理,建立定期联系工作制度、走访制度,及时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规、法令及条例,建立实习实训环境和劳动保护的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统筹协调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活动;各教学单位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实践教学活动的设计、实施与管理,包括实践项目开发、实训指导书编制、校外实习(实训)指导教师遴选、学生实习(实训)安全教育以及实践教学的过程监控等;合作企业负责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安全管理、校外指导教师的配备、实践教学的实施等。
第四十三条 师生在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开展实践教学活动以及顶岗挂职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合作企业的规章制度,同时遵守学校关于实践教学组织实施的工作要求。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纳入学校规章制度体系的基本制度,编号为JB-024。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相关制度中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